标签论
标签论,又称“标定理论”。是指西方犯罪学有关犯罪原因的理论。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犯罪学家艾里克森、罗森哈姆、李默特、贝克尔等人在《关于越轨行为的社会学评论》、《对“污点”的两次研究》等著述中提出。该理论从社会过程分析犯罪原因,认为一个人是否犯罪或越轨不是决定于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而是决定于公众的看法,社会给一个人贴上“犯罪”或“越轨”的标签后会产生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作用。积极作用在于能够防范真正的危险分子,预防他们再次犯罪;消极作用则在于使一些无辜清白的人被排斥于正常社会之外,迫使他们犯罪。这一理论尤其重视“贴标签”后的社会心理效应,认为人一旦被贴上“越轨”标签,便会受到歧枧,自己亦会改变自我观念及其对社会的态度,最终被迫走上犯罪道路,而不十分关注犯罪的初始原因。[1]
基本介绍编辑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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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编辑本段
此理论是30年代在社会互动理论的基础上产生,到60年代成为异常行为社会学研究中的重要理论。美国社会学家H.贝克尔对这一理论的发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标签论注重对异常行为过程的研究,基本观点是:在人们变成异常行为者的过程中,社会给贴上异常行为者的标签是一个关键因素;当社会通过创造新的准则而把异常行为的标签加在初发性异常行为者身上后,这个人就可能成为复发性异常行为者。
标签是指某些人给另一些人所施加的符号或固定性看法,在标签论中主要是对被施加者不利的符号或污名。这种理论认为,一些群体(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偏差行为是由于强势群体的枉加标签而产生的。偏差行为并不是问题的本质,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施加标签才是问题的实质。
标签论与越轨行为编辑本段
标签论是解释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发展过程的理论。(其他解释越轨行为的社会学理论: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Anomie),默顿的手段-目标论,冲突理论)
20世纪30年代,坦南鲍姆首先提出了标签论的思想,他认为,冲突在导致各个违法者的产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实际上是由社区规定的。他认为罪犯形成的一个过程就是一个指明、规定、识别、区分、描述、显示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后来,学者们分析了初次越轨与再次越轨,以说明社会反应的意义,并且认为,每个人都会发生一些不同程度的越轨,但大多数是偶然的,程度也不严重。如果这种越轨行为被其他人发现并公诸于众的话,他就会被贴上越轨者的标签,这时的他的处境就会发生很大变化,就可能从初次越轨变为再次越轨,由平常人变一个经常有越轨倾向的危险人物,越轨者就可以成为他的身份。如果重要人士不判定此行为为越轨,并对他进行教导,此人就可以不再出现上述行为。
这一理论认为,越轨行为不在于行为本身,而是社会反应、他人定义的结果。正是他人给某一行为下定义、贴标签才使这一行为成为越轨,并引发了进一步的越轨行为。所以,越轨行为是被社会建构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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