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人身自由的要义是尊重公民的人身,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剥夺或限制违法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杜绝随意捕人、监禁、搜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最早出现了自由民和贵族人身不受侵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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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绍编辑本段
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最早出现了自由民和贵族人身不受侵犯的规定。1628年英国的《权利请愿书》将人身自由赋予所有臣民。其后,各国宪法和法律都有保护人身自由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亦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和诽谤;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身自由的要义是尊重公民的人身,司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剥夺或限制违法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杜绝随意捕人、监禁、搜身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包含内容编辑本段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自由权的法律特征编辑本段
自由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自由权包括行为自由和意志自由两方面
自由权是一种基本的权利
自由权的性质编辑本段
自由权属于一般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学者之间存在争议。在魏振瀛主编的《民法》第七版中,作者认为,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之前,可以将自由权划归一般人格权,这样将有利于自由权的保护。但是,在法律已经将自由权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就应当将其作为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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